3.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本章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的組成、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
3.1 一般規定
【條文說明】項目監理機構的建立應遵循適應、精簡、高效的原則,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目標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職責的劃分和監理人員的分工協作, 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的科學決策和信息溝通。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建立項目監理機構的依據和需要考慮的因素。同時,明確要求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時必須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
【條文說明】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一名總監理工程師、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 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監理工作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對監理工作深度 及建設工程監理目標控制的要求。
下列情形項目監理機構可設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工程規模較大、專業較復雜,總監理工程師難以處理多個專業工程時,可按專業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2 .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包含多個相對獨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設總監 理工程師代表。
3 .工程規模較大、地域比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除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外,項目監理機構還可根據監理工作需要,配備文秘、翻譯、司機和其他行政輔助人員。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需要配備數量和專業滿足要求的監理人員,有序安排相關監理人員進退場。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及專業配套、數量要求。同時,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設置情形。將原規范中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任職條件移至術語中予以明確。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通知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 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任命的時間。同時,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的表式。
【條文說明】工程監理單位更換、調整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連續性。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調換的前提是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盡管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必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但應在調換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條文說明】考慮到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總監理工程師可以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但同時擔任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的項目不得超過三項。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一名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可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前提是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同時擔任三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條文說明】項目監理機構撤離施工現場前,應由工程監理單位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并辦理相關移父手續。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撤離施工現場的前提和相關移交手續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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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對項目監理機構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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