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條文說明】監理規劃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故應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此外,還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審查意見等文件資料進行編制。一個監理項目應編制一個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應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召開之前完成工程監理單位內部審核后報送建設單位。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規劃的編制和報送時間。
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規劃的編制和審查程序。
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
3. 監理工作依據。
4. 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 監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質量控制。
7. 工程造價控制。
8. 工程進度控制。
9.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 合同與信息管理。
11. 組織協調。
12. 監理工作設施。
【條文說明】如果建設單位在委托建設工程監理時一并委托相關服務的,可將相關服務工作計劃納入監理規劃。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主要變化是增加了人員進退場計劃;將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及措施具體明確為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合同與信息管理、組織協調,并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并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條文說明】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建設工程的實施可能會發生較大變化,如設計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發生變化、工期和質量要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當原監理規劃所確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要做重大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監理規劃,并按原報審程序審核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規劃內容的調整和報審程序。主要變化是將修改后的監理規劃 “按原報審程序經過批準” 明確為 “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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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對監理規劃的解析及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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