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條文說明】項目監理機構應結合工程特點、施工環境、施工工藝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監理工作要點、監理工作流程和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達到規范和指導監理工作的目的。
對工程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且有成熟管理經驗和措施的,可不必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情形。主要變化是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增加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條文說明】監理實施細則可隨工程進展編制,但應在相應工程開始施工前完成,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時間和報審要求。
1.監理規劃。
2.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3.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依據。主要變化是增加了(專項)施工 方案作為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依據。
1.專業工程特點。
2.監理工作流程。
3.監理工作要點。
4.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條文說明】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及項目監理機構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內容。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條文說明】當工程發生變化導致原監理實施細則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調整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監理實施細則進行補充、修改。
【條文解析】本條明確了監理實施細則的補充、修改及報批要求。主要變化是增加了修改后的監理實施細則“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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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對監理實施細則的解析及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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