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四屆十三次常務理事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的行為,維護監理市場秩序及監理行業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服務質量和社會信譽,促進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是指由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會員選舉產生、在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領導下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本公約適用于在重慶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單位和監理人員。所有在重慶市從事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監理單位自律
第四條 監理單位在從事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公平、獨立、誠信、科學”的行為準則,重約守信,嚴格監理,熱情服務。
第五條 嚴格遵守建設主管部門關于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核準的監理資質等級和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第六條 發現任何監理招投標公告、監理招投標文件的內容或監理合同條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損害監理行業利益的,應拒絕參加投標并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自律委員會反映。
第七條 嚴格執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不以超出監理取費標準所允許浮動范圍的價格進行競標;不與建設單位訂立違背監理取費標準及相關規定的“陰陽合同”。
第八條 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存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不與被監理的施工單位、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串謀損害建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九條 不與任何單位串通投標或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不以任何方式詆毀、中傷監理投標的競爭對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承攬監理業務;不得以其它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允許其它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條 依據建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監理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并根據合同和相關規定配置相應監理人員,且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需要,強化監理技術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證監理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重慶市有關勞動用工規定,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勞動保護,不拖欠監理人員工資,依法維護監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加強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實工作責任制和獎懲機制。
第十三條 積極協助配合自律委員會對違反本公約的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調查活動。
第十四條 主動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管,堅決抵制損害行業利益、有礙行業發展的行為,發現監理單位有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的行為應積極舉報和舉證;不隱瞞不規范的監理活動和工作的事實,不銷毀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監理行為的證據和材料。
第三章 監理人員自律
第十五條 自覺遵守建設主管部門關于注冊人員執業資格管理的相關規定,恪守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第十六條 不利用從事監理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施工單位介紹勞動用工和推銷工程材料、設備和建筑構配件;對于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驗收,應明示監理意見并拒絕簽字。
第十七條 嚴格遵循國家和重慶市有關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開展工程監理活動。堅守崗位,勤奮工作,嚴格監理,熱情服務。
第十八條 公正維護所監理項目相關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不剽竊、出賣和違規泄露監理項目技術與項目管理的成果。
第十九條 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不使用虛假證件、虛假工作經歷或隱瞞本人不良素質條件騙取監理單位聘用或與監理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在與受聘監理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尚未解除或終止之前,不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不在任何與監理工作有關聯的施工單位或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兼職。
第二十一條 自覺遵守受聘監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受聘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不以個人名義或掛靠監理單位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二條 受聘擔任項目總監的監理人員辭職,必須提前三個月向受聘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并與新任項目總監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其它監理人員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時間向受聘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監理單位安排接替的監理人員到崗且完成相關工作交接后方可離崗。
第二十三條 積極協助行業及相關部門的調查、調研工作。不隱瞞不規范的監理活動的事實,不銷毀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的證據和材料。
第四章 違約懲戒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公約的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懲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一、對監理單位違反公約行為的懲戒:
(一)書面警告;
(二)通報批評并在協會會刊及網上公布;
(三)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并在協會會刊及網上公布;
(四)暫?;蛉∠麉f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會刊及網上公告;
(五)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按規定降低或撤銷資質等級;
(六)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對監理人員違反公約行為的處罰:
(一)由相關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按規定進行處分;
(二)書面警告;
(三)通報批評并在協會會刊及網上公布;
(四)取消評優資格并在協會會刊及網上公布;
(五)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按規定暫停、取消執業和上崗資格;
(六)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于自律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可在接到《懲戒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自律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將視為放棄申訴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經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和補充,應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由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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