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實施辦法
(第四屆十三次常務理事會通過修訂)
為了加強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的動態管理,保障公約的有效執行,建立有序競爭的監理市場,根據《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組織領導
(一)《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的重要事項及修訂由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二)協會自律委員會負責公約實施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并受理違約投訴,協會秘書處負責自律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自律委員會委員由7至11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每兩年改選一次。需要時可增設兼職自律委員會委員,兼職委員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士擔任。自律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根據行業自律工作的需要,必要時可邀請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五)自律委員會成員如與投訴事件有利害關系,應予回避。
二、制度和辦法
(一)主任負責制
自律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自律委員會主任負責審核、簽發以自律委員會名義印發的各類文件、決議,制定自律委員會工作計劃,審核工作實施方案,審批各項費用支出,協調各方關系,向自律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檢查和調查制度
根據《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自律委員會的工作范圍包括:
(1)充分行使監督檢查權,由自律委員會委員或委派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企業及個人的自律公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充分行使調查懲戒權,對違反公約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懲戒。自律委員會收到投訴后,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由若干名委員組成的工作小組,開展核查取證,取證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工作小組提出懲戒決定書,報自律委員會核準。
自律委員會在行使監督檢查權和調查懲戒權時,其工作程序按《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相關條款執行。
(三)會議制度
以召開會議的形式研究、部署工作是自律委員會開展工作的主要方式,自律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召開下列會議:
1、自律委員會成員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成員參加,總結、部署年度工作,通報年度檢查情況。
2、懲戒討論會。由自律委員會全體委員參加,若其中有自律委員所在單位“被懲戒”,該自律委員會委員應當回避。參會委員聽取調查情況報告,討論懲戒方案,形成《懲戒決定書》。不受召開次數、時間、地點等限制。
3、懲戒復審會。被懲戒單位和其他自律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聽取被懲戒單位的陳述,形成《復審意見書》。不受召開次數、時間、地點等限制。
4、工作聯系會。全體自律委員會成員參加,總結問題、剖析原因、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四)報告制度
自律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自律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次檢查結果,須向常務理事會遞交包括獎懲意見在內的書面報告。每年向會員大會作一次工作情況通報。
(五)自律檔案制度
建立《重慶市建設監理行業自律檔案》,檔案信息由自律委員會及時記錄更新。系統記錄會員單位遵紀守法、違紀違約、獎勵、懲戒的情況,作為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檔案對具體的業務實績不作記錄,只針對企業及個人的基本情況、獲得的榮譽獎勵、受到的懲戒、歷次接受檢查及對重要舉報的處理情況作記錄。通過檔案記錄向建設主管及監理招標部門提供即時信息,滿足市場擇優需求,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六)獎懲制度
對執行《自律公約》成績突出的單位,由自律委員會核實事跡后報常務理事會審核決定予以通報表揚、評選優先等獎勵;對于違反公約的專案事件,由自律委員會審核后作出決定并報常務理事會;對嚴重違反《自律公約》適用行政處罰的,自律委員會須會同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七)保密制度
自律委員會的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并負責為投訴舉報者保密。
三、其他事項
(一)自律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協會秘書處,并設立舉報電話。
(二)投訴形式可通過來信、來函、電話、來訪、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時效以違約事件發生六個月之內為準。投訴內容應包括投訴的事由、對象、證據及投訴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三)投訴人的投訴應當實事求是,對于借投訴捏造事實,誣陷他人者,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監理單位及個人在接受監督檢查時,應做好配合工作,如實提供情況和監督檢查需要的相關檔案和資料。
(五)懲戒決定書主要內容:被投訴對象的基本信息(個人信息或企業信息),違約事件的內容,調查取證情況,檢查小組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公約條款,處理意見。
(六)本實施辦法由重慶市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辦法自
(八)自律委員會投訴電話、傳真023-67539151
電子郵箱:115880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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